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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察右前旗销毁财政票据的工作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票据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乌财非税[2015]198号和《关于销毁财政票据的通知》(乌财非税[2016]33号要求,现将2011年底前已使用的除医疗收费票据以外的各类财政票据存根和2013年底前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进行统一销毁。各旗直有关单位,要对上述规定范围的财政票据进行认真全面收集归纳、分类整理。严格执行医疗收费票据存根保存期3年,其他财政票据保存期5年的规定,凡没达到保存期的财政票据存根一律不得擅自销毁。要对2014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的17种手写财政票据未使用,进行彻底清理,按时报送,集中销毁。今后,如发现仍使用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