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四子王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实际,出台了《四子王旗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并通知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和内容、组织实施等几个方面,安排部署了整合工作的全过程,为顺利完成整合工作目标,按照“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要求,坚持原有的基本政策和各项经办业务等暂时不变,正在实施的国家项目继续推进。整合管理职能和机构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能、业务征办机构、人员编制等整体划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在制度统一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业务仍按现行政策和渠道办理。
从2017年1月1日起,实现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基本政策制度如下:1.统一覆盖范围。范围包括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逐步将原有以户为单位的参保方式改为以人为单位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2.统一筹资政策。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建立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2017年个人缴费标准:(1)城镇居民中的成人每人缴纳210元;(2)农村牧区居民中的成人每人缴纳170元;(3)城乡居民中的学生、儿童每人缴纳120元;(4)规定了困难群体补助办法: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降低60元,降低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补助;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参加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降低60元,降低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③特困人员、孤残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免,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④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其他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政府予以补贴。3.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控制在75%左右。4.统一医保目录。按照自治区规定执行。5.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风险分担和激励机制,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6.统一基金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核算,基金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预决算制度,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当年收入的15%左右,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收入的25%左右。
为了加强管理,工作有序进行,要求人社、卫计、编办、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食药、审计、统计、残联、地税等部门密切配合主动工作,圆满完成全旗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