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盘活财政存盘资金的有关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发﹝2015﹞17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兴政办发﹝2015﹞177号﹚和全市财政工作会议精神。
我局积极汇报,经兴和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兴和县存量资金清理领导小组,筹组相关部门人员,做好存量资金清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盘活财政存盘资金的有关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发﹝2015﹞17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兴政办发﹝2015﹞177号﹚和全市财政工作会议精神。
我局积极汇报,经兴和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兴和县存量资金清理领导小组,筹组相关部门人员,做好存量资金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