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01号)的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资金使用精准、效果精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统筹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的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因人施策,因户施策。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解决群众最急需的问题,深入分析致贫原因,因人因户分类施策。统筹乡村,连片推进。坚持统筹乡村发展,强力推进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向贫困村延伸,公共服务向贫困村覆盖,特色产业向贫困村拓展,现代文明向贫困村推广。按照先难后易、梯次推进、均衡发展、全面覆盖的原则,有序推进重点贫困村脱贫攻坚,确保建成一片、提升一片。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紧紧瞄准贫困对象,着力解决规划引领、分类施策、项目支持、社会动员等难题。充分发挥贫困对象的主体作用,以产业扶持为重点,充分调动贫困人口的发展热情,通过园区带动引领、自主创业改变贫困面貌。
二、总体目标
2017年底前贫困人口基本脱贫,2018年稳定脱贫。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实现“两不愁、三保障”。
三、整合范围
本办法中统筹整合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涉农类整合资金、旗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配套资金。中央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自治区资金主要包括: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牧业、林业、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电、民政、残联、妇联、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一事一议”等行业项目资金(救灾资金、特殊政策及政策规定直补到户资金除外)。专项扶贫贫资金主要包括整村推进项目资金、“三到村三到户”资金、连片开发资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中央彩票公益金资金、互助资金。
三、资金投向
资金使用对象:全旗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基础设施条件差、发展滞后的贫困村。
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任务挂钩,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的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