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6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2015年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新农合医疗补助人员的补助由原来的人均268元,变为300元,自治区上调变为60元,市县财政上调变为30元,共按照2014年6月底审核人数拨付,实行当年全额拨付,次年据实结算。
据此,我局按照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时足额安排发放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共计拨付中央财政下达的2375万元、自治区配套的475万元、市旗县配套的247万元,全部通过转移支付,专户拨款等方式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