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暂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6〕70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字〔2016〕96号)的有关精神,兴和县对在职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方式进行了调整,并制定相应的办法。
兴和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单位职工的缴存金额进行审核,为了顺利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分工,国库工资部门出具相关单位工资基数,各业务股室对口预算审核,由副局长最后审核。经过一个月努力已经对全县大部分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审核,剩余部分经过认真核查尽快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