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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财政局重新修订集宁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宁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结合本地区实际,集宁区财政局重新修订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下发集宁区各直属预算单位。
  本办法就出差审批管理、差旅费开支标准制定、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二是差旅费标准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三是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四是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本办法同时规定,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