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是城乡低保对象界定难
主要体现在:(一)家庭收入难以核实。对申请人收入缺乏有效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难以量化和认定。农村居民收入中农作物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务工收入、隐性就业及弹性就业收入难于核实,即使调查周边邻居他们碍于面子,怕得罪人,也不愿说实话,造成收入核实只能靠申请人自报,或根据家庭日常支出估算,真实情况难于掌握。(二)家庭成员难以界定。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明文规定,子女及(外)孙子女有赡养其父母、祖(外)父母的义务,但在现行风俗中,特别是农村,往往只把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把有赡养能力的出嫁女儿、(外)孙子女这类人员不计算为赡养义务人,采取人与户口分离的办法,把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意分开,使老人成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还有以离婚一人抚养孩子为借口申请低保,把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三)城乡低保边缘户对象难以确定。这部分对象生活水平处于低保临界状态的低收入家庭,以收入界定不能纳入低保范围,但家庭实际生活中因病、因学、因灾等情况导致深度贫困,生活困难,要求申请低保,这部分可划分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四)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程度不高,社会救助与财政、公安、人社、工商、住建等部门网络共享信息平台还未互通,对低保对象的家庭变动状况不能准确掌握,形成城乡低保核定存在“三难”。即低保家庭收入界定难、家庭情况调查难、低保对象清退难。
二是部分群众对“吃低保”存在误区
(一)享受人群中对低保产生依赖情绪。在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群中,有些具备劳动能力,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生活现状,但他们采取消极的人生态度,依赖于吃低保,得过且过混日子。(二)享受低保存在攀比现象。有些人对低保政策不理解,对自己家庭生活状况缺乏正确估价,盲目的认为别人能享受低保待遇自己也能享受,部分享受标准低的与享受低保标准高的户比,从而要求提高自己低保标准,如没达到目的,则怨天忧人,进而到上级部门上访。造成低保上访不断,不达目的不罢休,出现“上访保”。(三)老百姓存在“白吃”心理。有极少数人认为低保金是国家的,都应该享受,你吃我也该吃,“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心态也由过去的“以吃救济为耻变为如今以吃低保为荣”,因此,想方设法找关系、走后门挤进保障圈子,弄虚作假骗取低保。出现“人情保、关系保”。
三是低保动态管理难
“享受低保容易,退出低保难”。虽然有一系列管理措施。每年组织清理清查,但由于低保人数多、居住地分散、交通不便、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少等因素,脱贫致富的低保户不会主动来退保,隐瞒实情,装苦装穷,乡镇民政办经办人准确核实低保户的收入难。因此,低保核查后清理后动态退出的只是一部分,享受人群中还存在生活超标的没清理出来对象,达不到预期目标,存在养懒汉的现象。
四是城乡基层组织中存在人情保和关系保
低保工作中,经常遇到老百姓抱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低保暗箱操作,没关系吃不上低保,不送礼也吃不上,像这样反映群众对办理低保程序不了解,基层干部对低保政策解释不到位,存在有人情保、关系保。
五是低保规范管理不到位
尽管建立了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和相关标准,实际操作中很难坚持“一评二审三公示”的工作机制,有的村(社区)民主评议形同虚设,基层干部开个小会一说就算数,参评人员不达标,不按程序操作,无会议记录;有的评议程序到位,三榜公示不到位,群众知晓度不高。还有部分村一级的经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表格填写不整洁,不规范,缺少材料,有的信息录入不按户口本上写年龄、住址、申请原因。低保系统不完善等等。
二、工作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社会救助工作作为一项保稳定、改善民生、促发展的政治任务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及时督办、检查、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主管,民政牵头、财政、审计监督,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的严格问责制,并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是规范城乡低保办理程序,做到应保尽保。
(一)进一步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及各级政务公开栏,加大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了解社会救助相关政策,使党的政策惠及千家万户,让更多的群众分享改革成果。
(二)进一步严格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城乡低保工作严格按照一评“村(居)委会评议”、二审乡镇审核、旗民政局集体研究审批”、三公示“评议情况公示、审核情况公示、审批结果公示”的程序规范化管理,杜绝“人情保”和“关系保”,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