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推进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2016年“十个全覆盖”和脱贫攻坚重点工作推进意见》的要求,为强化扶贫攻坚和农村牧区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扶贫攻坚方面的兜底保障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方案。
兴和县财政部门以乌兰察布市脱贫规划为指引,在定准扶贫人数的基础上,保障人员做到应保尽保,所需资金必须足额予以保障,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按原来筹资渠道执行,新增救助对象所需资金按市委专题会议纪要《研究精准脱贫工作相关事宜》([2016]11号)要求分级进行配套。资金拨付要做到精准及时,并认真做好对资金运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同时,要切实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严格资金监督管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让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每笔扶贫资金都用在扶贫攻坚的第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