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对2015年度政法经费保障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乌财行(2016)307号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和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安排,兴和县财政局就2015年度政法经费保障情况进行了自查,在自查中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通知兴和县公安局、兴和县法院、兴和县检察院、兴和县司法局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法经费进行自查:资金是否有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凭证;采购支出是否有采购合同;资金使用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是否和决算、填报的政府报表相一致;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现在是否拨付到位,结余原因。按照上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