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精神,我旗车改后旗直单位最多可保留95辆公务用车,其中:旗委、政府实物保障实物保障车2辆;机要通信应急车90辆,调研车3辆。每个乡(镇)可保留实物保障车2辆,机要通信应急车1辆。
同时鼓励保留实物保障车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必须严格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纪委、司法局(戒毒)、交通局、农牧局、工商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2个执法执勤部门按财政批复车编数的70%予以保留。
水利局、质监局、环保局、旅游局、发改局、住建局、经信局、安监局、文化局、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局、商务局、城管局等17个部门按现有车编制数的60%予以保留。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数少的不保留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