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在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控制方式、地方债务风险、转移支付制度、预算支出约束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的新篇章,也标志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在预算领域的率先破冰。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预算法无疑是财政工作实现“善治”的一部“良法”。为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新《预算法》,依法做好新形势下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帮助各预算部门用好新预算法这一良法利器,推进财政管理善治有为,四子王旗财政局带您解读新《预算法》的八大亮点。
一是立法宗旨得到突破。新《预算法》提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宗旨,对比原预算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的立法宗旨,突显了预算法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建立规范和制衡政府收支行为的法治型预算制度,表明新预算法更强调约束政府预算行为的手段,其功能就在于控制、约束政府的预算权,监督政府如何“花钱”,“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国家分配公共资源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完成“帮政府管钱袋子”到“管好政府钱袋子”的转变。
二是细化预算编制。一方面,预算编制的依据更全面,包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收支预测。另一方面,政府收支科目更细化,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三是有限“开闸”地方举债。新预算法虽然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但同时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这一规定为地方政府平衡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可使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解决建设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利用各类融资平台举债所形成的债务风险。
四是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新预算法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原则的要求,实际上属于全口径的预算体系。当然,其中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不全是财政收入,主要是社会保险缴费和一般公共预算中转移进来的收入。
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经人大批准或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这既是现代预算管理的要求,也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大众关切的回应,更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之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精神的落实。
五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同时,要求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这些规定是本次预算法新增的内容,对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六是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一方面分条列出了审查的内容,另一方面,对审查报告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是明确审查预算、决算的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并对审查内容逐条进行明确。
八是发挥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新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同时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