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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财政局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根据文件乌财非税【2019】805号《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减免如下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跪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实行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为80元收取。

  2.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年4.2万元)的个人,调为5000(年6万元);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100万元。

  今后工作中,我局将严格按照规则执行,响应文件号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