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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财政局关于落实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工作情况

  根据文件财税【2019】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三)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