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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因素设置的“雷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那么,实践工作中,有哪些评审因素的设置“雷区”需要谨防呢?

  雷区一:将规模条件设为评审因素。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这种评标思维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少中小微企业丧失了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雷区二:将资格条件设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服务、商务部分等。可见,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是禁止的。

  雷区三:将不宜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二是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分值必须量化到区间。

  雷区四:将合同金额作为评审因素。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这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