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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2019年7月行政政法科简报

  从2014年10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一直采取的是预扣预缴方式,自2019年4月份全区开展养老保险清算工作以来,我股室共结算预算单位11家,期间发现并解决了一些相关问题。在清算集宁区档案局部分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时,发现社保结算与财政实发的存在差异,且对此工资提高部分社保局不予认可,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并最终找到可支撑文件-----内人薪字(1996)第23号《关于提高文化事业单位部分岗位津贴的通知》,正是因为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到位,信息不对称,造成工作难以推进、滞后,现将该文件摘抄如下,方便大家共同学习。

内人薪字(1996)第23号

关于提高文化事业单位部分岗位津贴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文化局、档案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图书、文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9号)的规定,现将我区提高文化事业单位部分作人员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此次提高文化事业单位部分作人员范围只限于长期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

  (一)各级各类图书馆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即在古旧文献保管、整理、修复、缩微复制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各级各类档案馆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即在收集、消毒、整理、保管、修复、缩微复制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各级各类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保护)所、事业性质的文物商店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即在国家珍贵文物保管、文物化验、文物修复和暗室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长期在乡、苏木及其以下农村、牧区文化站、电影放映队工作的人员。

  二、提高比例

  文化事业单位中列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其津贴部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其中列入上述第(一)、(二)、(三)条范围的人员,其津贴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即固定部分加活的津贴部分之和,下同)的10%掌握;列入第(四)条范围的人员,其津贴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

  三、有关规定

  (一)工作人员调离提高津贴的岗位时,提高的津贴从调动的下月起取消。

  (二)在提高津贴的岗位累计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以上,并直接从该岗位离退休(含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可将津贴提高部分作为离退休费计算基数。

  (三)各地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工资政策,不得自行扩大提高津贴的范围。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津贴提高比例实行总额控制、政策指导,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可根据本单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在考核的基础上适当拉开档次,搞活内部分配。

  (四)此次提高津贴的审批,仍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