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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县财政局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的管理

  凉城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申领、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67号)和《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卫计委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全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作了以下工作:

  一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均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医疗收费票据。

  二是在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

  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加强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同时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医疗收费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