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4号)文件要求,集宁区财政局迅速行动,协调税务部门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要求制定调整方案,将集宁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在执行的税额标准一等土地每平方米9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8元,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范围内四等土地每平方米5元分别调整为每平方米7.2元、每平方米6.4元和每平方米4元。并及时把调整方案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审核后,形成正式请示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等待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