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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县财政局严格落实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乌兰察布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

  2、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缴验、销毁等手续。会计室是学校各类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所有票据的购入、发放、管理及缴销。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3、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发票、收据,不得使用不合法发票、收据,学校财务机构一律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不合法发票、收据,并有义务追究不合法发票、收据的来源。

  4、学校所有票据由会计室统一向县财政局领购票据,关及时登记。

  5、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理人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票据领用时,应先清点。

  6、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填开,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杜绝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行为。

  7、款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