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财政局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文件精神,近年来,我局在财政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对消防工作经费保障的倾斜力度,将区消防大队列入政府经费保障单位,并将区消防大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对其为完成消防职责所需的基本建设、专用装备设备购置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时必须开支的专项支出,给予大力支持。
2017年拨付资金4678367元,用于消防队消防业务及消防车辆维护经费、消防部队建设、消防队营房建设以及消防临时人员开支等。
今后,集宁区财政局将继续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消防工作任务变化和区财政保障能力的增强,适时调整本地消防经费,确保合理增长,为我区经济及社会稳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