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