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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1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报送2017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和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的函》(内财贸便函[2017]11号)和《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报送2017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和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的函>的通知》(乌财贸[2017]1491号)文件的精神,我旗积极组织开展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并按时将绩效评价指标等绩效评价相关资料上报盟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