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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财政局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学习政策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党办发〔2016〕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实施意见》(内财法〔2016〕1598号)要求,2017年自治区以下法院检察院作为自治区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管理。文件就法院检察院财物统管后离退休人员审批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做了规定。
  兴和县财政局由分管领导带头组织相关的业务股室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养老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等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将文件规定事项逐一落实,为以后业务办理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