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旗各乡镇上报的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经旗人大、农工办、旗财政审核商议,对各项目的奖补资金已确定,为了便于开展项目实际操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几点要求:
1.被确定的试点项目村要参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程序,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留取影像资料及照片),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效益等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提出项目申请,并填写《XX村扶持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申报书》,上报乡镇政府;
2.乡镇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对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程度进行全面考察、审核、排序,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项目村实施的项目工程预算及相关内容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以正式文件上报旗财政局。同时,形成项目规划,录入《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旗财政局;
3.旗级对各乡镇项目审核同意后,项目资金由财政批复下达到各乡镇,由乡镇财政所对项目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负责对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指导项目村及经济实体开设账户及建账立制等工作;
4.已批准实施的试点项目村,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实体的,要限期内注册登记并开设账户,项目资金必须要全部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上;
5.对单项工程项目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要由乡镇组织进行招投标。村委会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实施项目在具备开工条件下项目村提出申请,乡镇是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由乡镇进行监督并按施工进度拨付资金,乡镇对各项目村的项目实施负全责;
6.对项目建设要留取影像资料(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项目验收照片);
7.对此次批准的项目村要尽快由具有资质部门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并重新填写《XX村扶持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8月10日前上报旗人大办;
8.旗级在项目实施中,由旗人大、农工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项目村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我旗扶持村集体经济试点顺利开展,使项目尽快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