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党校教师进修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计划内培训时(财政保障的除外),可以向学员收取培训费。
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上述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收单位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