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农村经济发展能力,助推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根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9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讨论稿)”等文件精神,总结和
借鉴近年来各地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管理方面的有益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实行“村财乡理”。即凡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乡镇财政所账户集中管理,单独核算。乡镇财政所要将各村委会的村集体经济收支分明细建账,按村核算。
二、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支出全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支出资金时,必须先申请,将支出明细报乡镇财政所审核,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拨付使用。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按照《会计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严格禁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四、村集体经济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紧紧围绕脱贫攻坚政策,向贫困户倾斜。要对所有收支项目、金额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理财小组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决议后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私分、挤占、挪用、平调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现象。
五、乡镇财政所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利用村集体收益资金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和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不得出借、垫付村集体收益资金,对各种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七、各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村集体收益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违反财经法纪,集体资金、资产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八、对违反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