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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前旗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5月3日收到市财政局下发的乌财教(2017)467号文件“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此管理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推动组织实施工作。
  二.补助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要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支持特教资源中心建设,为资源中心和义教阶段普通学校的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教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室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三.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督促县级财政合计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和预算变更审批手续。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补助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