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及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台账登记和介质的登记、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并妥善保管好正版软件购买发票、真品证书。正版软件资产的变卖、报废、报损工作由信息管理中心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相关处置。
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保证本部门软件使用正版化,并做好软件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软件的出借、丢失等现象发生。
第六条局机关干部职工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七条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业务信息系统。
第八条每年对机关各科室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局机关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九条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软件采购、软件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条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十一条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软件正版化工作列入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对各科室和个人进行年度考核时,把软件正版化工作作为一项主要考核内容,考核时若发现存在第十四条所规定七种行为中任意一种时,将取消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对科室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凡使用非法软件给局机关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出,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乌兰察布市财政局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