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乌兰察布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网站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及时、准确和规范,杜绝信息安全隐患,把网站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型机关的重要平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网站建设以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中心,坚持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网站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其它不能公开的秘密信息一律不得在门户网站发布与传递。
第四条门户网站由局机关办公室主办,负责组织、协调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信息管理中心具体承办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根据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发布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的采编工作,并对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管理。
第六条门户网站信息采集以科室、旗县供稿和网站约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局机关办公室负责采集和发布全局性工作信息;科室和所属单位负责采集和发布财政相关的政策法规、预算执行、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以及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数等信息;信息管理中心负责采集和发布从中央、自治区、本市各类媒体摘录、转载的财政相关信息,并采集和发布有关我市人文地理、社会发展方面的信息内容;旗县市区财政局参照市财政局信息采集和发布的渠道和内容供稿。
第七条网站建立信息公开专栏和业务职能板块,局机关各科室和所属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对口管理本科室、本单位、本地区信息公开内容,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技术保障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如因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密、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下列信息不得在门户网站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拟对外公开的信息,需由市财政局各科室负责人、旗县市区财政局分管领导对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经市财政信息管理中心网站编辑人员筛选、采用后在网站发布。
第十条网站信息采集和发布工作的考核和奖励工作由市财政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日常信息发布工作定期予以通报,全年信息发布情况于次年1月份按照《乌兰察布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信息采集和发布工作考核和奖励管理办法》中所规定标准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十一条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市财政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安装硬件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定期备份网站数据库,发现故障及时恢复,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和图像等信息资料统一由市财政信息管理中心存档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