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为了规范市本级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各类货物和服务购置费用支出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对原有定点供应商进行综合考评、对新入围定点供应商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2015-2016年度部分通用类货物和服务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类别数量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供应商38户
(二)办公家具设备供应商16户
(三)办公电器设备供应商4户
(四)办公印刷供应商16户
(五)国家和自治区级定点会议接待宾馆6户
(六)市本级定点会议接待宾馆5户。
定点供应商名录、经销地址、联系电话附后。
二、定点采购的程序和要求
(一)采购预算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不再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采购预算资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定点采购范围,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持《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二)采购单位在进行定点采购时,可自主选择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政府采购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对于办公自动化、电器、家具等设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根据各品牌厂家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公开公布的最新价格,不论媒体价格如何变动,定点供应商均按照不低于5%——10%的政府采购优惠幅度,对采购单位实行优惠,并由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商定合同价格。
(四)对办公印刷制品,根据市场调查的价格,设定最高限价,各定点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和以次充好,切实保证印刷质量和标准。采购单位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还可与定点供应商商定具体的合同结算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文件的印刷必须在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印刷单位乌兰察布市市委机关印刷厂印刷,其他办公印刷定点供应商不得承印。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刻取消印刷定点供应商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附定点单位印制品最高限价表)。
(五)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主办各类会议接待,都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标准执行,无论在上述定点宾馆进行,还是在本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或招待所进行,均应严格执行《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乌党办发(2014)10号]和《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厅发(2014)50号]中规定的各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附会议接待定点宾馆优惠价格表)。
(六)定点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服务并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付款。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合同登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合同登记信息出具“合同备案函”,采购单位持“合同备案函”到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办理付款手续。
三、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
(一)属于定点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执行以上采购程序,不属于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按照《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修改2014-2015年乌兰察布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乌财购[2014]775号)文件中规定的市本级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中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实行两年重新核定一次,对目前确定的供应商在2017年3月初进行综合考评,审核注册登记,并重新确定定点供应商,如不按时进行注册登记手续,则按自动放弃定点供应商资格处理。在重新确定市本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之前,仍执行本文件规定。
(三)对以前年度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确定的市本级“公务用车定点供应商”、“车辆保险定点单位”、“国家及自治区机关公务员出差饭店定点供应商”、“乌兰察布市本级机关公务员出差饭店定点供应商”现已推向市场化管理,予以取消。
(四)对新入围的定点供应商,由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定点牌匾,对已取消的定点供应商,由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回定点牌匾,并对供应商实行综合考评,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
(五)各定点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的价格信息,扰乱政府采购市场,一经查实,将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各采购单位要维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六)驻外市本级预算单位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选择上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也可以在所在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七)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所有的定点供应商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以前年度对定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管理办法与此通知不符的,请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
2015年4月28日